咨询热线:13611703563

您所在的位置: 上海涉外律师网 >法律资讯

律师介绍

陈晖律师 本网站是陈晖律师主理的专业涉外法律服务网站,陈晖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国际贸易本科,CET-6,法律英语高级,专业涉外律师,盈科国际投资与贸易律师团队核心律师,... 详细>>

法律资讯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取得商务部门备案登记文件,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现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十)其他海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符合条件的,海关应予以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三、已在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无需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fore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4066号-1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5086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