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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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