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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ForceMajeure)的含义及范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后,有时客观情况会发生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根本变化,是之失去原有履行合同的基础,对此,法律可以免除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一般认为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件事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 (二)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 (三)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不可抗力的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原因如水灾、火灾、旱灾、大雪、台风、地震等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界力量引起的;另一类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引起的。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必须慎重,并与诸如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班轮延期等正常的贸易风险严格区别开来。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的解释。哪些意外事故应视作不可抗力,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  

二、不可抗力的处理 分解除合同和变更合同两种。如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的解释是,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只是部分地或暂时地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发生事件的一方只能采用变更合同的方法,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期履行,以减少另一方的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有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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