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11703563

律师介绍

陈晖律师 本网站是陈晖律师主理的专业涉外法律服务网站,陈晖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经济学学士,国际贸易本科,CET-6,法律英语高级,专业涉外律师,盈科国际投资与贸易律师团队核心律师,... 详细>>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解读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是一种关键的法律文件。它不仅代表货物的所有权,还记录了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运人可能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放货,这被称为“无单放货”。这一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引发复杂的法律纠纷。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引探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一、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5月间,某公司向巴西客户销售纺织产品,委托深圳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运输。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签发了三份提单,载明某公司为托运人,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巴西买方。货物到达巴西后,收货人未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至今未付货款。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请求判令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损失、出口退税损失、港杂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被告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给付原告某公司货款损失148658.16美元以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宣判后,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一审法院未对涉案货物在巴西目的港放货给收货人的程序予以查明等理由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津民终1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没有获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行货物的行为。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一些贸易纠纷、欺诈或者人为失误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能导致货物被错误地交付,损失难以追溯,甚至对整个贸易链造成影响。
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提单是一种法律合同,承运人有义务根据提单的条款进行交付。如果无单放货,承运人可能会因违约而面临赔偿责任。[1]
2、侵权责任:如果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可能会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行为。持有人可以要求赔偿,甚至提起诉讼。[1]
前述案件形成侵权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竞合。
3、刑事责任:此外,无单放货还可能涉及欺诈,尤其是在有人伪造文件或滥用信任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承运人可能不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1、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2]
2、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2]

三、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第62条和第63条明确了无单放货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是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并证明承运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了货物,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承运人若要抗辩称货物并未交付,必须证明货物仍在其控制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承运人可以主张自己不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提供卸货港所在地的法律,二是证明按照该地法律规定,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港口当局后,承运人已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3]
无单放货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重大影响。承运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在交付货物时遵循适当的程序。如果发生无单放货,相关方应迅速采取行动,减少损失并维护合法权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3]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62条、第63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forei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9034066号-1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5086号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