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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当事人权益和程序

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中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没有写明的应达成仲裁补充协议。鉴于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较小,涉外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就订明仲裁条款。

作为中方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尽量选择在本国或本地的仲裁委员会。这样不但联系方便,而且对仲裁适用程序、适用法律等一般了解多一些,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研究了解仲裁法律知识,熟知仲裁的各项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以便及时充分地做好准备,争取仲裁的主动权。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充分举证;《仲裁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这就是说,举证的义务在当事人,仲裁庭只有在认为有必要时才自行搜集证据。如果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主张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仲裁庭对于争议金额小、案件比较简单,或者虽然争议金额较大但当事人同意的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1)审理案件的仲裁组织形式简单;(2)审理案件的方式灵活。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事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三)、仲裁庭的组成

涉外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了1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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