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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审理原则

仲裁案件的审理,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指定专家或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鉴定。证据由仲裁庭审定。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如果双方有调解愿望,或一方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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